《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岳雷 见习记者 李辽
你或许很难想象,诺基亚、爱立信这些曾在全球移动通信领域叱咤风云的行业巨头,即便早已淡出终端产品制造领域,每年仍可凭借知识产权布局获益百亿元人民币。
这些巨头之所以老而不衰,答案就隐匿于现代商业竞争的核心壁垒之中——标准必要专利(SEP)。
标准必要专利被称为专利中的“核武器”,是指写进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专利。任何企业若想进入特定产品市场,都无法避开这些专利和与之相伴的高额许可费。
近年来,涉及中国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与诉讼显著增多,面对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挑战,不仅考验着中国企业在成本控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如何平衡,更考验着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突破既有规则壁垒、构建公平合理新秩序的智慧与担当。
从技术跟随到专利突围
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专利中最高端的类别,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持续驱动着企业向科技创新领域投入海量人力与物力。
在通讯领域,2G、3G、4G的标准必要专利大头主要集中在几家国际知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半导体公司。如美国高通公司,曾长期主导通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格局,专利持有量近70%,专利收费规模庞大。
▲CFP
华为在2019年发布的《华为创新与知识产权》白皮书曾提到,自2001年签署第一份专利许可合同至2019年,华为历史累计支付专利使用费超过60亿美元,接近80%支付给了美国公司。
2024年,国际竞争策略咨询公司CRA发布了一份报告,首次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现状作出了详细的数据分析。报告提到,2022年,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总许可费达到113亿欧元,但这只是一个保守估计,该数额可能只占实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59%,实际的许可费可能高达191亿欧元。另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分布高度集中,高通、诺基亚、爱立信三家公司占据了总许可收入的72%。
长期以来,由标准必要专利引发巨头之间的诉讼,如早期的苹果与摩托罗拉案、微软与摩托罗拉案、爱立信与友讯案、TCL与爱立信案等,都给中国企业带来强烈的触动。中国企业也逐渐洞悉了国外商业巨头的竞争逻辑——当市场份额的争夺陷入胶着,专利战往往成为博弈的关键。
专利残酷竞争的本质,是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终极较量。从3G到4G,中国中兴、华为、OPPO、VIVO、小米等国产品牌相继崛起,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每一次通信领域的变革都会带来智能终端的洗牌,更会促使标准必要专利的格局产生变化。5G时代,在通信核心专利上,中国厂商已经领先。
近日,知名知识产权网站Patently发布的《2025年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百强权利人》报告指出,截至2025年年初,全球已确立的5G标准必要专利家族总数约达5.6万个。
据统计,全球前十大5G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掌握了74.8%的专利家族。其中,中国企业脱颖而出,华为、中兴通讯、OPPO、大唐电信和VIVO占据半壁江山,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华为更是以15%的份额,远远高于第二名高通。
2021年,华为曾对外宣布,2019年至2021年的知识产权收入在12亿美元至13亿美元之间。2022年,华为从专利许可中赚到了5.6亿美元。
费率博弈的暗战法则
专利意识觉醒的背后是一场场专利许可费费率博弈。
“具备行业话语权的企业,往往在参与标准制定时,会尽可能将自有专利嵌入技术框架;更有一些则是推动某项技术成为行业标准,并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抢先将该技术申请专利,以此实现对特定领域的控制并谋取利益。”北京桓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这类操作如同‘埋雷’。因此,标准组织不得不要求参与方在制定标准时,明确披露自己申请了哪些与标准对应的专利以及所申请专利对应的标准技术方案。”
据了解,寻求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需承诺遵守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具体来讲,这意味着权利人需承诺,当实施者寻求许可时,要以公平合理的条款授予专利许可,收取的费用和许可条件与相关条款对所有实施者不应区别对待。
然而实践中,即便有明确承诺,许可费争议仍频发。
核心在于,许可协议中需明确计费标准,按设备单价还是销售额比例等,且欧美、中国、东南亚等不同地域的定价差异需要有计算依据,以确定权利人向实施者索要的费用是不是合理。当前,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权利人与实施者常因费率陷入纠纷。
侯广表示,计算许可费时极少采用成本法,即直接核算研发成本,因此缺乏客观的评估标尺。“实践中,多以收益法估算专利带来的利润,并辅以市场法进行核验。”
在受标准必要专利影响显著的手机领域,许可费计算主要依赖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前者参考权利人过去与其他实施者签订的许可费费率,后者则自3G、4G时代沿用至今——先规定一个许可费总负担,即相关标准下全部专利许可费的总和,接着将权利人拥有的有效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作为分子,将该标准的所有标准必要专利作为分母,并考虑权利人的专利组合在一些国家比其他国家弱的情况,采用专利地区强度指数作为一个变量进行修正。例如,若某产品涉及10万个标准必要专利,其中某权利人贡献5000个,则其费率占比为5%。
许可费直接关系到实施者的成本命脉。“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中,美国电信巨头专利权人IDC公司要求华为从2009年到2016年按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当时一般工业产品的利润率只有3%,华为如果接受这项费率,相当于每生产一部手机,大部分利润都给了权利人。”北京爱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向记者介绍说。
爱立信在2017年公布了5G多模手机专利费标准,根据手机销售价格不同有所调整,单台手机专利费用上限5美元。高通的标准是5G单模手机按照手机销售价格的2.275%收取,5G多模手机按售价的3.25%收取,以单价500美元的手机计算,高通单模和多模手机分别收取的费用为11.4美元和16.25美元。
华为在通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格局中逐渐占据主导权后,其创始人任正非于2019年6月曾幽默表态:“我们太忙了,发展太快了,没时间收取专利费,当我们不忙的时候,闲下来的时候,即使要专利费,也不会像高通一样要那么多。”2021年,华为宣布,采用固定价方式,对遵循5G标准的单台手机专利许可费上限为每台2.5美元。这一标准远低于其他海外专利权人已公布的费率。
费率争议的多重迷雾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根本意义在于经济收益,当某企业产品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占据较大销售份额时,权利人会高度关注实施人是否履行许可费缴纳义务;在市场规模较小的偏远国家或地区,权利人的关注度则较低。”侯广说。
如今,新能源汽车因智能网联技术应用,需大量使用通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中国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生产与出口大国,汽车销售量大,实施主体集中,意味着许可费支出规模庞大。标准必要专利成为中国车企出海必啃的“硬骨头”。
过去,丰田、大众、梅赛德斯-奔驰、福特等车企都在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上碰过钉子。之前,在国外频频发生的以Avanci为代表的专利权人诉讼汽车企业的纠纷,已经蔓延至国内。我国主流车企近年陆续收到诺基亚和Avanci许可要约函件,如果不能妥善应对,可能会让其蒙受巨大损失。
车企并非缺乏支付许可费的能力,但一些车企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过高,叠加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企业利润空间很低,特别是现在新能源汽车价格战激烈,支付许可费后几乎无利可图。
汽车领域的核心争议在于许可层级——实施人付许可费时,是应以整车售价作为计费基准,还是以通信模块价格作为计费基准,简单说来就是,权利人该向产业链哪一环节收取许可费。
侯广称,之前曾发生过诺基亚与德国大陆集团的纠纷,争议焦点就是,专利权人拒绝向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许可,坚持向下游整车企业收费。
“虽然一部分车企代表主张许可费应由零部件企业承担。”但苏文分析,“正因为整车售价高、利润相对可观,车企自然成为权利人瞄准的目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政宇认为,从理论上讲,无论按整车还是零部件计费,专利贡献度对应的许可费应趋于一致。“例如,虽然专利对手机整体价值的贡献相比对芯片价值的贡献差异显著,但最终得出来的许可费应该是相近的。”不过,实务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按整机单价计费可能收取数元,而按芯片计费仅几毛钱。”因此,他认为,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证明专利对产品的价值贡献。
在手机、汽车这类复杂产品中,往往涉及海量标准必要专利。苏文介绍,因为技术标准覆盖范围极广,单个专利可能仅针对某一细分技术点进行保护,而围绕该技术点可能又会布局更多专利。例如,A公司在某技术点拥有基础专利,B公司对该技术稍作修改后形成新的改进专利,A公司的基础专利和B公司的改进专利可能都是该技术点对应的标准必要专利,导致企业在实施标准时需同时使用多家企业的专利。
“实施者会担忧,即便向某一权利人支付许可费,可能仍会被其他专利权人追讨许可费,最终导致利润空间大幅压缩。”苏文直言,这种“多重付费风险”正是实施人不愿轻易妥协的关键原因。
“权利人定价透明度不足”进一步加剧了矛盾。苏文以华为与IDC纠纷案为例称,IDC向华为收取的许可费较其他企业高出十数倍甚至百倍,最后IDC被判构成垄断。“该案中,实施方华为有幸获取了权利人向第三方的定价数据,但通常情况下,许可协议的保密性使外界难以知晓权利人与其他企业的真实定价,导致实施人陷入‘信息黑洞’。”
技术与标准的对应关系更添争议的复杂性。
“谈判中,专利权人常笼统地提供一份标准必要专利列表,声称均符合技术标准,但具体对应哪项标准却语焉不详。”某汽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杨静(化名)透露,“有时候,我们要求权利人提供更详细的技术对应证据,但是他们通常拒绝配合。”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权利人的专利包“掺水”现象普遍,其中与标准真正对应的有效专利占比约为 20%至40%,能达到40%已经很高了。这正是许可谈判屡屡陷入僵局的核心症结。
从交叉许可筹码到规则博弈
“归根结底,中国企业之所以觉得费率压力大,根本原因在于起步晚,自身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不足。”郝政宇说,“如果华为和权利人谈判,所需支付的许可费可能就低于其他企业,因为华为拥有一定数量可用于交叉许可的专利。”
手握对方需要实施的标准必要专利,既是谈判的“筹码”,也是争取费率优势的关键。
作为代理过三星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律师,侯广介绍:“最后坐在一起谈判的一般都是处于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的双方。大家对自身专利价值及在标准中占比的认知差异,往往会影响专利组合的实际估值,进而左右谈判走向。”
这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性与必要性争议。有效性层面,部分专利虽已授权,但实际不符合授权条件,这类专利本身不具备权利基础,权利人却借此向实施人索要费用。对此,实施人可通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将此类专利剔除出许可范围。
必要性层面,标准必要专利一般缺乏客观认定标准——尽管权利人声明其专利为“标准必要”,但并无官方机构或标准组织对此进行实质审核,而现实中,标准组织也不具备该审核能力,因此相关专利是否真正必要仍需检验。
实践中,部分权利人还会在授权清单中捆绑销售非必要专利,实施人常以“专利与标准未一一对应”提出抗辩。然而,侯广表示,在专利数量庞大的现实中,几乎不可能精确核算每一项专利的价值,在商业谈判中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必须接受简化评估和妥协。
在中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华为与三星一案最具代表性。侯广介绍,律师对专利组合的评估采用抽样分析法:例如,从数千件专利中抽取100件样本,按照统一标准对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进行量化评分,最终统计显示有多少比例的专利具备必要性。“理论上,若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专利数量占比在计算时应被赋予更高权重,相当于一件的价值顶别人多件。然而,这一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不一定能够实现。”
“追求绝对公平的成本过高,司法实践需以经济学思维为导向,在商业效率与规则正义间作出取舍,否则只会陷入理论僵局。”侯广说。
尽管大家都提FRAND原则,但该原则本质上是一项弹性规则,“公平合理”的具象化需依赖权利人与实施人的协商。
实施者也可以以“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发起反垄断诉讼。侯广说,以华为、中兴曾在欧盟法院的案件为例,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在审理中需判断专利权人请求颁发禁令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权利滥用,因缺乏明确指引,遂向欧盟法院申请规则释明。欧盟法院最终通过判例确立了具有约束力的分析框架,规定许可协商的各个阶段,双方的义务标准像下棋一样,谁违反规则,其行为就不符合FRAND原则。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基准。
当前,通过一系列重大司法案例,全球已经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框架,各方可以在该框架内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核心争议进行实质判断,为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博弈提供了现实路径。
转自:法人杂志
配资账户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